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5项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期满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