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原因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3职业或工种变更”、“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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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主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