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6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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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满期保险金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约定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之和。 |
身故保险金 | 若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之和。 |
投保年龄:0-57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