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6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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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趸交20%;三年交60%;五年交100%;十年交100%。 |
生存保险金 | 若选择的交费期限为趸交、三年交或五年交,如果被保险人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十年交,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趸交、三年交或五年交,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主合同未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之和。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限为十年交,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