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6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5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