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5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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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教育关爱保险金 |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5周岁(含),自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教育关爱保险金。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周岁(不含)且小于10周岁(不含),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教育关爱保险金。 |
祝寿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主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45周岁(含),您可选择被保险人的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5周岁(不含),您可选择被保险人的65周岁或70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全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全残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