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重症监护治疗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未被治愈的;
(9)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认为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排除的。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及部分保险责任相关条款、“3.2保险事故通知”、“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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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主合同终止。 |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并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满3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即: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重症监护病房入住天数 对于当次住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不满3天的,保险公司不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