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主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治疗;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有效;


(6)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拘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2)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4)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费用;


(15)医院外药品购买或领取流程未按照本条款“3.4医院外药品购买或领取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主合同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致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确诊罹患特定恶性肿瘤后,用于治疗特定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用于治疗特定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中所列的药品是在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主合同附表1所列的药品; (4)确诊初次罹患特定恶性肿瘤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5)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医院外购药需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的,购药流程遵循“3.4医院外药品购买或领取流程”。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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