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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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8种,赔付10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赔付4次,赔付25%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赔付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100%保额 |
满期保险金 | 未发生重疾赔付且还生存时,返还已交110%保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轻症豁免后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