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