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本主合同与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费,视为您已经缴纳。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费,视为您已经缴纳。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5详见“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及部分相关条款、“3.2保险事故通知”、“4.5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6轻症疾病”及“6.7重大疾病”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投保年龄:0-49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