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禧人生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申请领取特别生存金,第6年可领取生存金,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根据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受益人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受益人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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