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众康医疗保险(尊享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恶性肿瘤医疗、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未续保后再次投保本主合同时,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或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计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实际入住住院的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主合同或未续保后再次投保主合同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或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公司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3)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公司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入住住院的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1)疗养,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脱发治疗,美容,整形,矫形,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安装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材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2)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3)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14)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进行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5)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6)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7)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8)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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