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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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尊享金账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玺盈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您已经领取的祝寿金;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
养老金给付选择权 | 自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和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养老年金给付的年度最高金额较小者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特别生存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的连续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主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您投保时,若被保险人年龄为28天至50周岁,您可选择被保险人的65周岁或80周岁作为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若被保险人年龄为51周岁至65周岁,祝寿金起始领取年龄只能为被保险人的80周岁。 |
养老金 | 自被保险人在结束领取祝寿金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养老金。 |
投保年龄:玺盈年金:0-65周岁 尊享金账户: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