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一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意外伤害导致的一般和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障,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前可续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50元/天/份× 购买份数 × 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入院,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我们根据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 50元/天/份× 购买份数×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30天,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50元/天/份×购买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入院,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50元/天/份×购买份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30天,本项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原因的并发症;

 

(12)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14)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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