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非续保本主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给付上述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任何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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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首次投保合同或非续保合同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给付上述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积所承担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4)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及部分保险责任相关条款、“3.2保险事故通知”、“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