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给付选择权
自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和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养老年金给付的年度最高金额较小者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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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给付选择权 | 自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和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养老年金给付的年度最高金额较小者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