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特别生存金 | 第5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保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0-53周岁投保,第6年至59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金。 |
| 养老年金 | 若在0-53周岁投保,60-80周岁,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金;若在54-70周岁投保,在第6年开始直接按保额的30%给付养老金至80岁。 |
| 祝寿金 | 81-85周岁,保险公司每年按所交保费的20%给付祝寿金。 |
| 长寿金 | 86至105周岁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长寿金。 |
| 关爱保险金 |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关爱金至被保险人满30周岁。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 养老金给付选择权 | 自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和保险公司当时规定的养老年金给付的年度最高金额较小者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