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具体约定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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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具体约定表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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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105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品质养老金;首次给付比例为40%,以后每到保单周年日增加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 60%。具体约定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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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全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 5 年的,自投保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额外给付一倍生存保险金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5 年的,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
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而立关爱保险金以生存保险金为限。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含)和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您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约定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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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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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合同生效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
品质养老金 | 自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10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品质养老金;首次给付比例为40%,以后每到保单周年日增加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60%。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 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约定的起始保单周年日(含)和约定的截止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您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 |
而立关爱保险金 | 投保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 全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责任。 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若投保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主合同生效已满5年的,自投保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额外给付一倍生存保险金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主合同生效未满5年的,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 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而立关爱保险金以生存保险金为限。 |
因下列第(1) -(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 -(8)项情形导致投保险人身故或(1) -(9)项情形导致投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投保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9)、跳伞、滑雪、 攀岩(见释义 6.10)、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1)、摔跤、 武术比赛(见释义6.12)、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