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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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很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将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金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将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金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医疗 | 未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
已获得其他渠道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流产或分娩、洗牙、牙齿美白、椎间盘疾患、细菌或病毒感染、在港澳台及中国境外诊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