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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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将按保单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给付意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进行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醉酒、自杀或自伤、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