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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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因疾病被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因疾病被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保单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单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续保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年修订)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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