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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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 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猝死、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心理治疗;
(14) 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15)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6)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其他渠道已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其他渠道未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醉酒、故意自伤、医疗事故、精神障碍、未遵医嘱、过敏、猝死、流产分娩、牙齿修复、视力矫正、椎间盘疾患、病毒感染、在中国大陆境外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