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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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航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90% 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猝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意外事故法院宣告死亡、违法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乘坐相关规定、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合众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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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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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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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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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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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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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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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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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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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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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有其他渠道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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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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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有其他渠道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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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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