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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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5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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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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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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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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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