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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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60 周岁、保至70 周岁和保至80 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至5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赵女士,35岁,她购买年交保费为6410元的“合众优选两全保险”和3390元的“合众附加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障计划,保险期间 为保至80周岁,交费期间20年。合计每年交费9800元,累计20年交费196000元,即可获得50万元的保障;而且如果保障期内没有理赔,在保障期 结束时能将所有的保费拿回来,同时还能获得额外的10% 增值。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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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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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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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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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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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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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