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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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工程项目实际开工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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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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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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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建筑工程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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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