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养老津贴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津贴。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疾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自被保险人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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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养老津贴 | 自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津贴。 |
祝寿金 | 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起30天后仍生存的,自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第(1)-(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豁免本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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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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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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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65周岁前,每满两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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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65周岁领取一次) |
养老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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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满65至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未满65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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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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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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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重疾30天后生存,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