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特定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特定急性病,并且自特定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10 天内因该特定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5%给付特定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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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合同终止。 |
特定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特定急性病起 10 天内因该特定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5%给付特定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下列几种选择,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1.保险期间为自您和我们约定的境外旅行出发日零时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或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向被保险人提供单次境外旅游的保障。
2.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在1年的保险期间内,您可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但每次境外旅行天数不超过 90 天的保障;您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且每次境外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猝死;
(13)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 2.7 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特定急性病;
(14)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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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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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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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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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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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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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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