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8至64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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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 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我们将一次给付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 | 旅行期间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我们将双倍给付意外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疾病需要就医的,将承担住院费、手术费、门诊急诊费和处方药品费。 |
紧急医疗转送 | 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疾病需要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将承担医疗运送和转运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