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
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合同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
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
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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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9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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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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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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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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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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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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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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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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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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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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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乘坐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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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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