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
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
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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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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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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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费×交费期限 |
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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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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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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