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主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原位癌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成人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原位癌,我们将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人原位癌保险金,本主合同成人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
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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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原位癌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成人原位癌,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人原位癌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确诊断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成人原位癌,我们将按 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人原位癌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确诊断确诊患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电子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保险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50周岁。
保险责任的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原位癌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原位癌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