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交费期限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7.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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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交费期限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4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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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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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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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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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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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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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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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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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交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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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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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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