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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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 限二者中的较小者; (2)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2)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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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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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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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与保单约定交费期限二者的较小者)或已交全部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本保单已交保费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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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限)或已交全部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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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