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父母为0岁的小宝投保10份“合众爱心宝保险计划”,主险基本保额1730元,附加“合众附加爱心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0000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1727元,保障至60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