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5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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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 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2)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生物反馈疗法;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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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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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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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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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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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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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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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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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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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醉酒、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私自使用药物、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流产分娩、牙齿视力矫正、安装假肢等附属品、美容整形手术、心理治疗、戒烟戒毒治疗、器官摘除、未告知既往症、感染艾滋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男投保“合众附加安心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住院日津贴100元/天,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407.2元,保障至65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
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住院日额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
住院日额保险金。即: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