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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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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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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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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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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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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