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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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超过人民币 50 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 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 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美容整形、安装义齿、安装义肢、康复性治疗、妊娠流产分娩、社保规定的自费项目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 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病历费;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购置移植器官 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4) 康复治疗、健康体检、疗养、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 引产)等费用;
(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 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50 元的部分按 90%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 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 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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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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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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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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