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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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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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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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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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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