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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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借款人投保的定期寿险,承担疾病身故保障,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
谁能保
18-65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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