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三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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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起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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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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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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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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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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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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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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