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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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年满60周岁起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经专科医生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180天,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于次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以后每年 的对应日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共给付20次。如果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上述应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 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已经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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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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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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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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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仅限疾病身故) |
60周岁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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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次长期护理金中未领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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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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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本保额 (60至79周岁期间共可领取20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年满60周岁前已完全丧自主生活能力、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限10年,年交保费8420元,保障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