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失常、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变性、非医疗必要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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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 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 且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住院治疗,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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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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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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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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