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
,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发生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引起的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对于被保险人初次因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自被保险人被确
诊为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当日开始计算。
每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
付天数以100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天,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若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住院日津贴50元/天,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116.2元,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