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
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110%;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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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 限二者中的较小者×110%; (2)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110%。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10%; (2)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110%。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期。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
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