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下列各项援助服务及其相应费用,但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并向本公司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医疗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就医。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运送就医,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保持电话联系,并根据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医疗转运。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转运,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最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运至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或送返回中国境内惯常居住地城市(或投保时指定城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本项责任包含境外住院费用补偿和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两项责任。
1.境外住院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救援机构所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该被保险人境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医生认为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备使用费用以及治疗和医生诊疗费用,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诊疗和药品的费用等。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被保险人加护病房的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境外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本公司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因急救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责任,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30日。
2.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指定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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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并提出援助申请,若确定需要运送就医,我们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我们承担。 |
境外住院费用补偿 |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 疗的,在接受指定救援机构所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境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 |
牙科急诊费用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导致牙齿疼痛、感染等牙病,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 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但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假牙、托 牙的牙科门诊费我们不予承担。 |
遗体遣送费用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将通过指定救援 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至中国境外指定的城市或中国境内离其惯常 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
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指定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 我们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以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3)如果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 费用按合同境外住院费用补偿条款处理。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惯常居住地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单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最短为5天,最长为30天。本主合同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境外旅行
承担保险责任。
多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分为45天、60天、75天、90天、180天和365天。本主合同对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进行的多次境外旅行均承担保险责任,但其中保险期间为180天和365天的,本主合同对被保险人单次
境外旅行仅承担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相关救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1)以接受治疗为目的;
(2)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
(3)在旅行开始之前12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6、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
症;
1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8、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
或戒毒治疗;
1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0、被保险人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2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2、被保险人参与竞技活动、体育比赛、预备和培训的测试,参加由体育运动联合会或类似机构组织的竞赛
或比赛活动;
23、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相应法律认定的工伤;
24、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接受治疗为目的、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拒绝或延误接受指定救援机构运送服务导致的费用支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先天性疾病、流产或分娩、牙齿修复、美容手术、椎间盘突出症、既往症、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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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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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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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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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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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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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急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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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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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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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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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运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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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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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直系亲属探望被保险人的旅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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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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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成员去世而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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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生合理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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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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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停留地未能获得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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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紧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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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口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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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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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重置费用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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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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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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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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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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