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
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
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
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 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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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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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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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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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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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18至70周岁乘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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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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