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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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65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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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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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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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至65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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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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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65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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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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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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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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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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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含)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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