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6/10年
投保年限
短期两全理财产品,两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意外身故翻倍赔付,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可翻3倍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在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
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
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见释义 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
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主合同中,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 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 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 交费年度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 6 年期和 10 年期两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0-7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药物过敏、分娩或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有效保额×交费期限
身故

有效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复效期内多领取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有效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满18周岁乘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有效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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