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保障 可拥有包括私家车在内的高额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
2.到期还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保险期间可选择20年或30年。无论哪种保险期间都有趸交、3年、5年、10年四种交费方式,选择保险期间30年,更可额外增加15年、20年交费方式。如生存至保险期满,可按照已交保费的110%返还给客户。 |
保障内容 | 赔付标准 | 保险期间 |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费的110% | 20年或30年 | |
意外身故保障 | 已交保费的110%+基本保额 |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障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障 |
已交保费的110%+2倍的基本保额 | 65 周 岁 前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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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 已交保费的110%+5倍的基本保额 |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障 | 已交保费的110%+5倍的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 已交保费的110%+10倍的基本保额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已交保费的110% |
注:以上各项不重复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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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 ,我们将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的110%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5 周岁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我们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5 周岁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我们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5 周岁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我们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我们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 年期和30 年期两种,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至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障内容 | 赔付标准 | 保险期间 |
身故保险金 | 最高赔付22594元 | 30年 |
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2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障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2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给付22594元 |
保障内容 | 赔付标准 | 保险期间 | |
身故保险金 | 最高赔付90310元 | 30年 | |
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障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2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65 周 岁 前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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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5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5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 赔付1000万元+身故保险金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给付90310元 |
注:以上各项不重复赔付。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或分娩、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今年30周岁,购买了基本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30年的合众至尊保驾两全保险,每年交2054元,交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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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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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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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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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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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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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乘坐客运汽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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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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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乘坐客运轮船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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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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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乘坐轨道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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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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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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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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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乘坐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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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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